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2021-05-21 15:03     (人气:)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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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81010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1010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


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机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并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的学科状况,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1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相应学科的专家递补。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学院(部)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所在单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主任)或由该学科领域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分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确定分委会委员时,应在全校范围内考虑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奇数,其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校党委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章程》(贵师院发201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该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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