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9〕92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9年6月14日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失范,促进学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师生员工及以贵州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八)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坚持学术诚信和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的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或者接到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及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汇报。对确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指定相关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学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单位接到指定调查通知后,应组建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
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自行组建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
第七条 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下列投诉或者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不受理: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者举报;
(三)与贵州师范学院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属于学术争论问题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指派的工作人员。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聘请学科同行专家,专家人员一般为奇数。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匿名举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的,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不送达。
第十一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如有异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根据需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也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与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三)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回避申请应在审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对书面回避申请做出决定之前,暂停对有关问题的审议。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以决议形式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建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处理与问责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视其情节及影响,经与有关部门商议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七条 以贵州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终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履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管理不力、学术不端行为监察不力的单位,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者专利权的,依照《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多次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调查核实,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校组织部、学工部、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教师工作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建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处理决定,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或者组织规定程序做出具体处分事宜,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如果确有处分不当的,将由给予处分的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