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07-25 15:55     (人气:)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9〕137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9年7月25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教职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增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实力、提升我校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科研成果的奖励,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91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黔委厅字〔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原则

(一)经费优先保障原则。在当年学校的科研经费预算中,优先安排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

(二)奖励等级就高原则。同一成果符合多个奖励等级条件,取金额最高的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成果审核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规定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包括:

项目及平台申报、项目立项及结题、科研团队或平台立项建设、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软件著作权、研究报告、获奖的优秀科研成果及比赛获奖等。

(二)本办法规定奖励的对象:

1.项目或平台申报奖励对象是以贵州师范学院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项目或平台的主持人或负责人,经学校推荐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资助机构受理的科研项目、学科平台、科研平台;

2.项目立项及结题奖励对象是以贵州师范学院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经科研处组织申报或在科研处登记备案,获得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区县级等纵向科研项目以及获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3.科研团队或平台立项建设奖励对象是以贵州师范学院为团队或平台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为主持人或负责人,经科研处组织申报或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团队或平台;

4.学术论文奖励对象是以贵州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5.学术著作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工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含主编),并以适当形式标明“贵州师范学院”字样正式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的学术专著和译著;

6.专利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工作为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专利权人为贵州师范学院,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正式获批专利权的专利项目;

7.软件著作权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工为设计人,贵州师范学院为独立著作权人或第一著作权人,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

8.我校教职工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并被政府领导人采纳或肯定性批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

9.我校教职工以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奖的科研成果以及我校教职工本人或我校教职工指导我校学生参加政府机构组织的文学、体育、艺术、设计类等比赛的获奖;

10.我校柔性引进人才完成合同任务之外,且是以贵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或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说明:以上所指我校教职工原则上包含在职在编的教职工以及贵州师范学院柔性引进人才。

第四条 项目或平台申报奖励

项目申报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重大

重点

一般、青年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国家级等

1万

0.5万

0.2万

0.1万

省级

0.5万

0.3万

平台申报奖励标准:

平台级别

国家级

部委级

省级

每项奖励

2万

1万

0.5万

第五条 项目立项及结题奖励

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立项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经费

每项奖励

(一)

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重大(重点)项目

30万以上

15万

(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的一般项目

60万以上

12万

20-60万

10万

10-20万

8万

5-10万

4万

5万以下

3万(但不得超过合同经费)

(三)

国家各部委的项目(含教育部教学质量改革工程重点项目)

5万及以上

4万

5万以下

2万(但不得超过合同经费)

(四)

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子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项目

40万以上(到账)

5万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重大(重点)子项目等

10万元以上(到账)

其他类型的纵向科研项目

50万以上(到账)

(五)

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原配套经费的60%作为科研立项奖

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

原配套经费的50%作为科研立项奖

区县级纵向科研项目

原配套经费的40%作为科研立项奖

说明:

以上科研经费没有特别注明的,均以项目合同的经费为准。

学校仅对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项目进行奖励。

“原配套经费”是指科研立项经费5万及以上的,配套经费为5万,立项经费5万以下的,按1:1配套。

(六)项目立项奖励分为两次发放。项目立项当年,学校先发其奖金的50%。对在合同规定期内完成项目结题合格者,学校发放其剩下的全部奖金;对项目延期结题合格者,学校发其剩下奖金的50%;对项目结题不合格或项目终止者,学校不再发其剩下的奖金;对被撤项者,学校将追回所有奖励经费。

(七)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奖励,但根据《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资助。

(八)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的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准经费的资助额度。

(九)获得企事业单位委托横向项目的,按项目当年进入学校账户的经费进行奖励。50万及以下奖励到账经费的3%,50万至100万奖励到账经费的3.5%,超过100万奖励到账经费的4%。

(十)对在合同规定期内完成国家级项目结题且获得优秀、良好者,学校除发放其剩下的立项奖励之外,另分别嘉奖3万、2万。

第六条 科研团队或平台立项建设奖励

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立项建设的科研团队或平台类别

每个团队或平台奖励

1

国家级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30万

2

教育部等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

10万

3

省级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

4万

4

市厅级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

2万

科研机构获得以上团队、平台立项建设的,学校参照以上标准折半进行奖励;学科平台、教学团队和精品课程获得建设立项的,奖励参照执行。

说明:

学校仅对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平台进行奖励。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

我校根据学术刊物的类别及社会影响力,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Science》、《Nature》、《Cell》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万。

(三)《Nature》子刊、《Cell》子刊、《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

(四)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万(不计分区)。

(五)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论文正式刊出的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报告为准,以大类分区为奖励依据。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SCI收录期刊类别

每篇奖励

1

一区

科学类

8万

工程技术类

6万

2

二区

科学类

4万

工程技术类

3万

3

三区

科学类

2万

工程技术类

1.5万

4

四区

科学类

1万

工程技术类

0.8万

(六)北京大学图书馆确定的核心期刊(该类期刊随北京大学图书馆当年公布目录的变动而动态调整),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三千字以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

(七)被收录的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收录论文和发表论文的奖励由学校采用就高原则择其一进行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见下表:

奖励范围

每篇奖励

备注

EI(核心版)、A&HCI收录

0.8万

重复收录的,以最高奖励为准

CSSCI收录(含集刊)(核心库)

0.8万

CSCD收录(核心库)

0.5万

CSSCI(扩展版)

0.3万

CSCD(扩展版)

0.1万

说明: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期刊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由教职工自行协商后,推选一人申报奖励;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职工为第二作者发表社科论文的,或者作为通讯作者指导学生发表自科论文的,该教职工按第一作者对待。

(八)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作为兼职硕士生导师,指导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该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本人作为通讯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折半奖励。

(九)我校教职工画作或设计作品发表在CSSCI等收录期刊上,按照作品所占版面的大小进行奖励:占整个版面的,等同于一篇论文;占一半版面的,等同于二分之一篇论文;不足一半的,等同于四分之一篇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不足三千字的论文,折半奖励。

(十)为支持鼓励我校教职工继续深造,进一步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在校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期间以及在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期间,以学位授予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所属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教职工本人为第一作者(不含并列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折半奖励。

(十一)在重要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以及文章被重要文摘摘录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奖励范围

字数要求

每篇奖励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三千字及以上

0.8万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三千字以下

0.4万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十二)凡在非正式出版物、增刊、论文集、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上发表交流的论文,以及在其他报纸上发表、被其他文摘摘录的文章,均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励

我校依据著作类型、出版社级别等因素给予奖励。其中理、工、农类需达到1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需达到20万字以上,且不对教材、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等进行奖励。著作不达以上字数标准的,折半奖励;著作是艺术作品集结出版的,作品集的页数需超过20页,否则不予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著作类型

出版社级别

每部奖励

学术专著、译著

A类出版社

2万

B类出版社

0.5万

说明:A类出版社为: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北京三联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红旗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其余的出版社为B类。

第九条 专利奖励

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专利级别

每项奖励

1

发明专利

1万

2

实用新型专利

0.2万

3

外观设计专利

0.1万

说明:专利权人为贵州师范学院,由我校教师指导学生获批授权且该教师在专利发明人栏署名的,参照前述标准折半奖励。以上专利,学校负责交五年的维护费。

第十条 软件著作权奖励

我校给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每项0.2万奖励。

说明:贵州师范学院为独立著作权人或第一著作权人,由我校教师指导学生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该教师在著作权人栏署名的,参照前述标准折半奖励。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奖励

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批示报告或提案建议的单位(人)

每份奖励

1

党和国家领导人

1万

2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0.4万

3

市厅级领导(正职)

0.2万

说明:同一份研究报告被多位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按就高原则,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获奖的优秀科研成果及比赛获奖奖励

(一)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及厅级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的,我校按教师所获下拨经费1:1等额奖励。教学成果奖参照执行。

(二)艺术展出、演出、比赛获奖奖励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贵州师范学院”,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省部级政府机构举办的各类艺术展出、演出、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每项奖励

国家级(及以上)

一等奖

3万

二等奖

2万

三等奖

1万

省部级

一等奖

2万

二等奖

1万

三等奖

0.5万

说明:

文艺类获奖者中,我校只奖励前三个等次奖励获得者,且每位教职工封顶奖励3万。

文艺类获奖级别,国家级的有:盖国务院印章的奖、中宣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省部级的有:其他省部委印章的奖、全国性协会印章的奖、省“五个一工程”奖。我校奖励的文艺奖项目录详见附录一。我校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上述级别比赛获得前三等次的,参照前述标准折半奖励。

(三)体育比赛获奖奖励

我校教师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综合性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三等奖(前八名)以上获奖者,省部级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前三名奖项者,奖励标准见下表:

获奖级别

获奖等次

每项奖励

国家级(及以上)综合性赛事

一等奖(第一名)

3万

二等奖(第二、三、四名)

2万

三等奖(第五、六、七、八名)

1万

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

一等奖(第一名)

2万

二等奖(第二、三、四名)

1万

三等奖(第五、六、七、八名)

0.5万

省部级体育赛事

一等奖(第一名)

0.5万

二等奖(第二名)

0.3万

三等奖(第三名)

0.1万

说明:每位教职工封顶奖励3万。我校教师指导学生获奖的,同一次赛事中,每大类运动若有获得多个可奖的单项名次的,指导教师只可申报最高一项的名次进行奖励,并参照前述标准折半奖励,且不重复奖励。我校奖励的体育赛事目录详见附录二。

第十三条 其他情况奖励

我校柔性引进人才完成合同任务之外的科研成果,以贵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或署名单位的,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对在职在编教职工科研奖励的要求及标准予以奖励。

我校2019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获科研成果,合同约定任务完成之前,仅对《贵州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发放考核计分标准》“附则”中所列六种情况,按照本办法对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合同约定任务完成之后,其余科研成果方可完全按照本办法对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处每年11月份受理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事宜,奖励当年的科研成果;当年获得的科研成果有未及时申报的,允许第二年补报,并按照取得成果当年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该成果的奖励,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申报学院或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科研处。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时须填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出具申报支撑材料,其中,论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电子版各一份及相关检索报告;专著或译著需提供原件一本或一套,封面扫描电子版一份;专利或软著需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电子版各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报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电子版各一份;成果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各一份。科研处验审后,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别认定,再报校领导审定,最后由计财处按本办法发放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教职工调离、辞职后完成的科研成果,不在奖励之列。项目以主管部门同意结题时间为准,论文、专著以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专利、软著以证书获批时间为准,研究报告以领导批示时间为准,成果获奖以证书获批或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二)凡不按有关要求按时进行成果登记的科研成果均不能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三)未经科研处报送、登记存档,以及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科研项目均不予奖励。

(四)科研成果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违纪违规情形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奖励。

(五)学校因其他原因认为不应奖励的各类成果。

第十七条 凡获科研成果奖励的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9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一:

贵州师范学院奖励的文艺奖项目录

1.中宣部主办:“五个一工程”奖。下设5个子项:①电影 ②电视剧(片) ③戏剧 ④歌曲 ⑤文艺类图书。

2.文化部主办:“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2个子项:①文华奖 ②群星奖

3.广电总局主办:“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3个子项:①中国电影华表奖 ②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③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4.中国文联主办:“中国戏剧奖”

5.中国文联主办:“大众电影百花奖”

6.中国文联主办:“电影金鸡奖”

7.中国文联主办:“音乐金钟奖”

8.中国文联主办:“曲艺牡丹奖”

9.中国文联主办:“书法兰亭奖”

10.中国文联主办:“杂技金菊奖”

11.中国文联主办:“摄影金像奖”

12.中国文联主办:“民间文艺山花奖”

13.中国文联主办:“电视金鹰奖”

14.中国文联主办:“舞蹈荷花奖”

15.中国文联主办:“全国美术展览奖”

16.中国作协主办:“鲁迅文学奖”

17.中国作协主办:“茅盾文学奖”

18.中国作协主办:“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19.中国作协与国家民委主办: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附录二:

贵州师范学院奖励的体育赛事一览表

获奖级别

赛事名称

主办单位

国家级综合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

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运动会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性单项赛事

全国山地运动会

国家体育总局,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马拉松赛(专业组、大学组以上;赛程为半程以上)

国家体育总局,地方人民政府

中国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单项赛事

中国学生体育协会(前身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省部级赛事

国家体育总局各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各单项赛事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举办的各单项赛事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贵州省运动会

贵州省政府,省体育局

贵州省大学生运动会

贵州省政府、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贵州省政府,省民委、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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