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0〕87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5日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大学科技园、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科研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收集与沟通,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者(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相关管理的,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审核、评估、划转及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学校共建的地方实体研究机构、大学科技园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涉及军工项目成果转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向他人转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和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网上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进入竞价程序。挂牌或拍卖定价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若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成果全体所有者须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事项(100万以下)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事项(100万元及以上),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同意报党委会审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成果完成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学校将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对净收益进行分配。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净收益(即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的直接成本后的净值),学校、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获得的净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可采用现金或者项目经费形式办理。学校收益部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科研处负责统筹。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所占股权的20%(其中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享有学校所持股权收益的50%)。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且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可申请3年内免费许可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免费许可期内本人占股超过50%)实施。免费许可期满后,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15%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对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包括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现金奖励,列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个人当年绩效工资额度限制,个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中介费按照学校、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分别支付 1%、1%和8%)。
第十五条 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行政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对所有(含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的考核指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依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八条 技术入股所分得的红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转让获得的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科技人员当年到校的横向科研经费并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中,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