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09-03 15:56     (人气:)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1〕179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22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研队伍建设,培育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增强学校科研竞争力,特设立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简称“校基金项目”)。校基金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筹措。

第二条 校基金项目面向全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校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博士项目和一般项目等。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一)重点项目。该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解决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能继续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校基金项目资助的重点项目每项3万元。

(二)博士项目。根据当年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经费要求进行资助,原则上符合条件即可立项。

(三)一般项目。该项目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基础教育项目和委托项目。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基础教育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委托项目每项资助0.2万元。

第四条 校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校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并有能力完成承担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者需通过贵州师范学院科研系统平台填写《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排序,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处。

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年度校基金项目:

(一)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校基金项目未结项者;

(二)主持过2次校基金项目的不能再申报一般项目;

(三)博士科研启动费已经用完的博士,不能再申报博士项目。

第八条 校基金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点研究课题;

(二)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的研究课题;

(三)研究项目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科研成果(含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具体;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研究队伍结构合理,保障措施有力;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经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后方可立项,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校基金项目资格。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后的项目主要由科研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须及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报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下载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初审和计财处进行财务决算后,将项目结题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交至科研处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验收通过的,将《项目验收申请书》及科研成果上传至科研管理系统。

另外,研究成果中发表论文均需注明课题编号及“贵州师范学院xxxx年度校基金xx课题研究成果”,否则学校不予作为成果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凡是以校基金项目名义公开发表的论文、报送咨政报告和出版的专著等科研成果,须先经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意识形态及学术规范审核并出具“科研成果审核说明”报科研处进行备案。不经过科研处备案擅自发表、报送、出版等科研成果不能作为结题成果鉴定支撑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项目作终止研究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校基金项目须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结项手续。

(一)校基金项目结题要求如下:

1.博士项目:按照博士协议要求,在合同期间内完成考核指标。在该项目研究周期内以申报人的身份申报国家两大基金课题或教育部课题2次。

2.重点项目:需在CSSCI、CSCD收录(核心库)等以上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研究成果获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份,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并纳入文件执行等。

3.一般项目(含基础教育项目):需在CSSCI(扩展版)、CSCD(扩展版)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4.委托项目:根据具体要求办理结题手续。

5.项目负责人用于结题的科研成果须与“校基金项目”研究方向一致。

(二)校基金课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可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1.博士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期内,项目负责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或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创新团队)1项。

2.一般项目(不含委托项目):研究期内,项目负责人获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获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创新团队)1项。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验收未通过者的管理如下:

1.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或者无故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科研处将撤销项目,收回项目剩余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基金项目。

2.校基金项目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至多1年。已延期仍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再延期,作终止处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监督使用。除博士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实行一次核定、二次拨付,其中立项和结题各拨付50%,科研经费直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依据学校当年适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1〕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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