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07-18 15:50     (人气:)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9〕134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国家科技部和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9年7月18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国家科技部和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家资助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养学术新苗,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及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的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进行奖励补助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遴选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该项目经费由省科技厅拨付,项目类别学校认定为省级一般项目。

第三条 奖励补助资金项目针对自然科学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研究设立,旨在为加快科技创新,培养学术新苗和深入推进国家资助项目的后续研究,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及其转移转化。

第四条 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经费确定、公示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由科研处统一负责。每年立项数及资助经费标准依据当年补助经费额度确定。作为专项项目,学校不再给予配套资助,项目负责人也不得申请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奖励补助资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2.申报人年龄须在40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0月1日)的在职在编教师。

3.紧密围绕国家和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要求,优先资助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学科相关科研工作。

4.申报项目以省级、厅级、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等学科平台、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为依托。

5.申报项目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满足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

6.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不得延期。到期未完成结题验收者,学校将按撤项处理,并收回所有下拨经费。

7.申报人必须近三年申报过国家科技部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七条 申报人需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由申报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评选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3天,拟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科技厅备案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的资助。获得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资助的人员,要积极申报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各类科研项目,或针对已有国家级项目开展相关后续研究。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划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计划执行,由科研处、计财处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列支绩效经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团队开

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奖励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结题表》,经所属学院或部门初审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验收。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贵州师范学院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贵师院发﹝2019﹞58号)文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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