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0-22 15:37     (人气:)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8〕110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22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贵州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推动社科普及工作,提高教师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加强和规范贵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根据《贵州省“人文社科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贵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二条 基地建设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强人文社科普及意识,重视对人文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有专人负责,经常组织开展人文社科普及活动。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拓展贵州人文精神内涵,推进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人文社科示范基地作用。

第四条 基地建设需有相对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地点、社科普及活动场地、宣传普及网页,平台设施完善;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人员(社科普及志愿者、社科普及工作积极分子等)组成的社科普及工作队伍。

第五条 基地每年年底向科研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计划开展活动的方案等材料。

第六条 基地需有工作台账及相关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档案资料,有各类新闻报道以及所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统计数据。

第七条 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积极探索开展人文社科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人文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增强品牌意识,创建具有基地特色和影响力的人文社科讲坛、论坛等。

第八条 基地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讲座、咨询、培训、展览、报告会等,编辑出版人文社科普及读物。每年必须组织至少2场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且重点活动应标明基地名称。

第九条 基地应积极参加贵州省社科联组织的人文社科普及活动,在每年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周”等活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1项大型人文社科普及活动。以基地名义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需报省社科联备案,活动内容可在网站发布和相关宣传报道,以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基地开展活动需提前向社会预告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主动吸引并组织公众接受社科普及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科普及活动,增加受众覆盖面。

第十一条 基地需加强与本地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以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人文社科普及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地由创建基地的依托单位实行自主建设、自主运行,科研处负责对校内各基地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并接受贵州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

第十三条 科研处要及时掌握基地发展建设及人文社科普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督促检查其建立社科普及活动的台帐及相关图文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动态评估、优胜劣汰、有效发展的竞争机制,学校每三年将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进行再次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基地运作经费由申创基地通过申报科研项目、提供对外服务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学校根据基地建设实际情况,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贵州省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开支标准按省社科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推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社科通〔2017〕10号文件)执行,计划财务处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同时,基地需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以及贵州省社科联财务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基地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均需注明学校基地名称。

第十八条 基地有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需提前报备科研处,如需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向省社科联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基地授牌:

(一)基地政治导向错误的;

(二)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以基地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四)基地工作质量下降,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的;

(五)违规使用经费的;

(六)已不再具备基地命名条件的。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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